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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2011-11-23     (点击: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和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负责全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商品房、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六)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依照法律收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土地征用、储备、转让,拟定全县有关土地市场、土地支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土地集体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和宗地地价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查、审批;负责矿产开发统计,矿山年度检查和资源利用情况现场复核;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对采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九)编制全县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管理全县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十)负责全县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调处有关农村宅基地纠纷;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工作。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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