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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足球比分主要职责登记表
2015-08-04     (点击: )

365bet足球比分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
《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
《测绘法》(199212月通过,2002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拟订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2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
《测绘法》(199212月通过,2002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512月国土资源部第32号令)第四十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第四十一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5.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6.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6月实行)第六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7.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推进全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及相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12336违法用地举报电话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3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等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1.《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通过,20048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
《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
《测绘法》(199212月通过,2002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2月通过,200611月修订)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5.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61日实行)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6.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负责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管理全县土地利用计划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4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实施基准地价。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
《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月通过,2007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8月通过,200411月修正)第四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8.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承担规范土地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地籍管理办法。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
《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
3.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6月通过,2002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弄虚作假的;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因工作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土地调查条例》(200827日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条: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一条: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第三十三条:(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5.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月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

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地籍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工作。

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

6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

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修订)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3.
《土地复垦条例》(20113月国务院令592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4.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6.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8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7.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地、占用土地的;第六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8.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整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有关工作,负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指导工作。

7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编制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批后监管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费的,其批准行为无效,违法减免的各项费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补缴。
3.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20138月鲁建发〔200910号)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6.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49日鲁国土资发〔201418 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听证程序骗取项目立项的;(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7.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实施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测和宗地地价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负责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监督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的管理工作。

8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1.《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 1996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2.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二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4.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十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未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造成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行为。
5.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8月通过,200411月修订)第四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6.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7.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2月通过,20147月修订)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8.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1230日通过,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二十二条: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核。

负责矿产开发统计,矿山年度检查和资源利用情况现场复核。

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负责全县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和审核。

9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1.《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7月通过,20041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侵占、挪用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或者应当退还采矿权人而不予及时退还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31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拟定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0

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

组织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

1.《测绘法》(2002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6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予以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二)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许可的;(三)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19月鲁国土资发[2001]225号)第二十三条:地图审核管理部门、地图内容技术检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6.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管理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

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管护工作。

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和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根据授权发布我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并监督和管理地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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