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5年5月非法占用某村土地4966.34平方米建设水处理车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21日以桓国土资停字〔2015〕46号和桓国土资改字〔2015〕46号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6年1月22日以桓国土资罚字[2015]46号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66.3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966.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966.3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1489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