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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6-08-31     (点击: )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SPDR-2016-0150003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2014年6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经过2年的实施,对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厅对《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

  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种类和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行政处罚要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一致,采用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三)公开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以及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先教育后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三、准确把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尺度

  《裁量基准》涵盖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三大类内容,对119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规范了违法行为名称,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处罚标准,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裁量的行政处罚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以法定处罚中限为基准,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无法细分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罚则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

  (一)轻微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中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某种行政处罚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中限以下进行处罚。主要包括:

  1.经说服教育,自行纠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较轻的;

  2.当事人经依法制止后主动整改, 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

  (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具备轻微、严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进行处罚。

  (三)严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情节,在法定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适用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某种行政处罚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中限以上进行处罚。主要包括:

  1.违法行为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地质环境、经济秩序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3.经依法制止,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或保持违法状态的;

  4.违法行为涉及基本农田的;

  5.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或地质灾害的;

  6.采取各种手段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对违法占用土地依法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30元/㎡进行处罚;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于《裁量基准》中已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对于《裁量基准》中未予明确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裁量基准》作为当前依法行政和强化执法的重要任务,尽快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培训。要准确把握《裁量基准》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有效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权限、期限,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30日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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